我们面对的是一个用户上传的链接,内容是上海一中法院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的总结。用户要求详细总结,每个标题下都要总结,不得遗漏,特别是要列出案件的审理难点,排除情形,以及不同情形下的详细对比判断,文中提到的法条标注清楚,最后对整个总结制作文本版思维导图。
首先,我们需要对文档进行结构化分析。文档的主要结构如下:
接下来,我们按照用户要求,逐一详细总结每个部分,特别注意审理难点、排除情形(即如何区分电信网络诈骗和普通诈骗等)、不同情形下的对比判断,并标注法条。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犯罪数额的认定
万某等人通过拨打电话谎称节目组联系幸运观众,诱骗支付兑奖手续费。查实被害人17人,账户内资金140余万元。争议:犯罪数额是全部账户金额还是17名被害人对应的被骗金额?
裁判要点:账户专门用于诈骗,行为人无法合理解释资金来源,结合账户内金额为固定手续费倍数,可综合认定全部账户金额为犯罪数额。
案例二:涉及欺骗行为及犯罪形态的认定
鄢某等人设计虚假投资平台,诱骗他人投资,通过操控平台涨跌骗取钱款。第二节犯罪中,发送诈骗信息65万余条但尚未骗得钱款。争议:第二节犯罪是着手(未遂)还是预备?
裁判要点:从话术演绎开始即已着手,发送信息条数虽多,但应按照诱骗处分财产的信息条数计算(每名被害人整套信息视为一条),且第二节犯罪已着手。
案例三: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共犯的认定
张某与诈骗团伙共谋取款;王某出售单位支付结算账户;陈某受雇取款;刘某临时取款。争议:上述人员是否均成立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共犯?
裁判要点:
- 张某:共谋,成立共犯。
- 陈某:明知是诈骗所得而长期稳定取款,成立共犯。
- 刘某:临时取款,仅能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王某:出售单位支付结算账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但未证明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
二、审理难点
三、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一)准确界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范围
标准: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与普通诈骗区别)。
(二)审查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本质: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三)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和情节
(四)准确认定犯罪形态
(五)综合认定共同犯罪的主观明知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罪数问题)
最后,制作文本版思维导图。由于文本导图需要层次结构,我们以树形结构表示:
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裁判方法总结
├── 典型案例
│ ├── 案例1:犯罪数额认定(账户全部金额综合认定)
│ ├── 案例2:犯罪形态(发送信息但未得逞,已着手)
│ └── 案例3:共犯认定(不同参与人不同定性)
├── 审理难点
│ ├── 犯罪数额证明难
│ ├── 犯罪形态认定难
│ └── 共犯认定难
├──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 ├── 准确界定范围
│ │ ├── 对象不特定性(随机选择目标)
│ │ └── 过程非接触性(主要环节非接触)
│ ├── 符合诈骗罪本质
│ │ ├── 欺骗行为(直接诱骗处分财产)
│ │ └── 处分行为(自愿交付)
│ ├── 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
│ │ ├── 数额综合认定(推定但可反驳)
│ │ └── 信息条数认定(明确诱骗处分的信息)
│ ├── 犯罪形态认定
│ │ ├── 既遂(实际控制)
│ │ ├── 着手(建立联系)
│ │ └── 既未遂并存(择重处罚)
│ └── 共同犯罪主观明知
│ ├── 明知推定(结合全案事实)
│ ├── 帮助取款行为定性(通谋共犯,否则看明知程度)
│ └── 非法交易“两卡”(明知程度决定罪名)
└── 其他问题(罪数)
├── 想象竞合(择一重)
├── 牵连犯(择一重)
└── 数罪并罚(无牵连)
以上总结完毕,确保详细且没有遗漏。
案例一:犯罪数额认定
案例二:犯罪形态认定
案例三:共犯认定
人员 | 行为 | 主观明知程度 | 罪名认定 |
---|---|---|---|
张某 | 共谋后组织取款 | 明知诈骗性质 | 诈骗罪共犯 |
陈某 | 长期稳定取款 | 明知诈骗所得 | 诈骗罪共犯 |
刘某 | 临时取款 | 仅知是犯罪所得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312条) |
王某 | 出售单位支付结算账户 | 明知用于信息网络犯罪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7条之二) |
犯罪数额证明难
犯罪形态认定难
共犯主观明知认定难
对象不特定性审查
过程非接触性审查
欺骗行为审查
处分行为审查
数额综合认定规则
信息条数认定规则
既遂标准:实际控制赃款(账户到账且可支配)。
着手标准:与被害人建立联系(如发送首条诈骗信息)。
既未遂并存处理:
明知推定因素:
帮助取款行为定性:
情形 | 罪名认定 |
---|---|
事先通谋或明知诈骗性质 | 诈骗罪共犯 |
明知是犯罪所得但不知具体罪名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312条) |
非法交易“两卡”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