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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裁判方法
2025/06/05·StepFun can make mistakes, check important info.
http://spjf.a-court.gov.cn:8082/yzylacp/lacpView?doc_id=3809508,总结一下通过链接上传的文档,确保回答详细,每个标题下都要总结,不得遗漏,特别是要列出案件的审理难点,排除情形,以及不同情形下的详细对比判断,文中提到的法条标注清楚,最后对整个总结制作文本版思维导图。
Reason
附件解析
思考过程

我们面对的是一个用户上传的链接,内容是上海一中法院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的总结。用户要求详细总结,每个标题下都要总结,不得遗漏,特别是要列出案件的审理难点,排除情形,以及不同情形下的详细对比判断,文中提到的法条标注清楚,最后对整个总结制作文本版思维导图。

首先,我们需要对文档进行结构化分析。文档的主要结构如下:

  1. 典型案例(三个案例)
  2. 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的审理难点(三个难点)
  3. 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五个要点)
    3.1 准确界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范围
    3.1.1 犯罪对象不特定性的审查
    3.1.2 犯罪过程非接触性的审查
    3.2 审查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3.2.1 行为人欺骗行为的审查
    3.2.2 被害人处分行为的审查
    3.3 准确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数额和情节
    3.3.1 诈骗数额的审查与认定
    3.3.2 数额难以查证时诈骗信息的认定与计算
    3.4 准确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形态
    3.4.1 行为人实际骗得财物为既遂
    3.4.2 行为人与被害人建立联系即为“着手”
    3.4.3 既遂、未遂情形并存时的处理
    3.5 综合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同犯罪的主观明知
    3.5.1 主观明知的审查
    3.5.2 帮助转账、套现、取现行为的刑事规制
    3.5.3 非法交易“两卡”行为的刑事规制
  4.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罪数问题)

接下来,我们按照用户要求,逐一详细总结每个部分,特别注意审理难点、排除情形(即如何区分电信网络诈骗和普通诈骗等)、不同情形下的对比判断,并标注法条。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犯罪数额的认定
万某等人通过拨打电话谎称节目组联系幸运观众,诱骗支付兑奖手续费。查实被害人17人,账户内资金140余万元。争议:犯罪数额是全部账户金额还是17名被害人对应的被骗金额?
裁判要点:账户专门用于诈骗,行为人无法合理解释资金来源,结合账户内金额为固定手续费倍数,可综合认定全部账户金额为犯罪数额。

案例二:涉及欺骗行为及犯罪形态的认定
鄢某等人设计虚假投资平台,诱骗他人投资,通过操控平台涨跌骗取钱款。第二节犯罪中,发送诈骗信息65万余条但尚未骗得钱款。争议:第二节犯罪是着手(未遂)还是预备?
裁判要点:从话术演绎开始即已着手,发送信息条数虽多,但应按照诱骗处分财产的信息条数计算(每名被害人整套信息视为一条),且第二节犯罪已着手。

案例三: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共犯的认定
张某与诈骗团伙共谋取款;王某出售单位支付结算账户;陈某受雇取款;刘某临时取款。争议:上述人员是否均成立电信网络诈骗罪的共犯?
裁判要点:
- 张某:共谋,成立共犯。
- 陈某:明知是诈骗所得而长期稳定取款,成立共犯。
- 刘某:临时取款,仅能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王某:出售单位支付结算账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但未证明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

二、审理难点

  1. 犯罪数额证明难:被害人众多、不特定,作案隐蔽,数据海量易损毁,难以逐一查证。
  2. 犯罪形态认定难:犯罪着手和既未遂形态争议大,如搭讪被害人建立联系但未诱骗处分财产时,是着手还是预备?
  3. 主观明知程度及共犯认定难:参与人员众多,分工细,帮助人员是否构成共犯需结合主客观判断。

三、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一)准确界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范围
标准: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且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与普通诈骗区别)。

  1. 犯罪对象不特定性的审查:
    • 电信网络诈骗:随意、随机选择目标(不特定)。
    • 普通诈骗:有明确特定对象。
    • 排除情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选择明确特定对象实施诈骗的,认定为普通诈骗。
  2. 犯罪过程非接触性的审查:
    • 电信网络诈骗:主要环节(诈骗钱款和处分钱款)非接触。
    • 排除情形:线上线下并行,但主要环节是线下接触完成的,认定为普通诈骗。
    • 举例:网上发布虚假招聘,线下接触骗取钱款,属于普通诈骗。

(二)审查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本质: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1. 行为人欺骗行为的审查:
    • 欺骗行为必须与处分财产直接关联。
    • 排除情形:诱骗他人参与真实平台的投资或赌博,钱款进入真实市场或赌池,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或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
    • 认定为诈骗:平台虚假,后台操控,直接占有钱款。
  2. 被害人处分行为的审查:
    • 必须是被害人自愿交付财产。
    • 排除情形:诱骗行为只是为秘密窃取创造条件,被害人没有处分意识和行为,主要手段是窃取的,认定为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 认定为诈骗:诈骗是主要手段,盗窃是辅助手段,且被害人自愿交付。

(三)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和情节

  1. 诈骗数额的审查与认定:
    • 两高一部意见:全国统一入罪数额标准(不适用本地普通诈骗标准)。
    • 整体性综合认定:在有充分证据证明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被害人众多无法逐一查证时,可综合认定(推定)。但行为人提出异议并有证据引起合理怀疑时,扣除相应数额。
    • 具体方法:结合被害人陈述、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账户专门用于诈骗且无其他来源的,可推定账户金额为犯罪数额(案例一)。
  2. 数额难以查证时诈骗信息的认定与计算:
    • 诈骗信息条数、电话人次等可构成“其他严重情节”(未遂),依据刑法第266条。
    • 诈骗信息的界定:必须是含有明确诱骗处分财产内容的信息。铺垫信息视为同一条信息的一部分。
    • 计算方法:反复拨打或发送的累计计算;证据难以收集时,可依据日发送量×时间(就低认定)。

(四)准确认定犯罪形态

  1. 既遂标准:实际骗得财物(款项转入行为人控制的账户并实际控制,既遂)。例外:24小时止付期内未到账,未遂。
  2. 着手标准:行为人与被害人建立联系(话术演绎开始)即为着手(案例二)。
  3. 既未遂并存:按一罪处理,择重处罚(达到不同量刑幅度,择重;同一幅度,按既遂)。

(五)综合认定共同犯罪的主观明知

  1. 主观明知的审查:知道或应当知道。结合认知能力、行为次数、获利情况等推定。
  2. 帮助转账、套现、取现行为的刑事规制:
    • 事先或事中通谋:共犯(诈骗罪)。
    • 无通谋但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共犯(诈骗罪)。
    • 明知是犯罪所得但不知是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法第312条)。
  3. 非法交易“两卡”行为的刑事规制:
    •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提供“两卡”:共犯(诈骗罪)。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具体犯罪不明确)而提供“两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
    • 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择一重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罪数问题)

  1. 想象竞合:一行为触犯数罪,择一重处(如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同时触犯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
  2. 牵连犯:数行为有牵连关系(手段与目的),择一重处(如诈骗同时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触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和诈骗罪)。
  3. 数罪并罚:数行为无牵连关系(如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第253条之一)后实施诈骗)。

最后,制作文本版思维导图。由于文本导图需要层次结构,我们以树形结构表示:

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裁判方法总结
├── 典型案例
│ ├── 案例1:犯罪数额认定(账户全部金额综合认定)
│ ├── 案例2:犯罪形态(发送信息但未得逞,已着手)
│ └── 案例3:共犯认定(不同参与人不同定性)
├── 审理难点
│ ├── 犯罪数额证明难
│ ├── 犯罪形态认定难
│ └── 共犯认定难
├──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 ├── 准确界定范围
│ │ ├── 对象不特定性(随机选择目标)
│ │ └── 过程非接触性(主要环节非接触)
│ ├── 符合诈骗罪本质
│ │ ├── 欺骗行为(直接诱骗处分财产)
│ │ └── 处分行为(自愿交付)
│ ├── 犯罪数额和情节认定
│ │ ├── 数额综合认定(推定但可反驳)
│ │ └── 信息条数认定(明确诱骗处分的信息)
│ ├── 犯罪形态认定
│ │ ├── 既遂(实际控制)
│ │ ├── 着手(建立联系)
│ │ └── 既未遂并存(择重处罚)
│ └── 共同犯罪主观明知
│ ├── 明知推定(结合全案事实)
│ ├── 帮助取款行为定性(通谋共犯,否则看明知程度)
│ └── 非法交易“两卡”(明知程度决定罪名)
└── 其他问题(罪数)
├── 想象竞合(择一重)
├── 牵连犯(择一重)
└── 数罪并罚(无牵连)

以上总结完毕,确保详细且没有遗漏。

上海一中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裁判方法总结

一、典型案例分析

  1. 案例一:犯罪数额认定

    • 争议焦点:以17名被害人对应金额(约5万元)还是涉案账户总额(140万元)计算犯罪数额?
    • 裁判要点
      • 账户专门用于诈骗,行为人无法合理解释资金来源。
      • 结合账户金额均为兑奖手续费297元的倍数等证据,整体综合认定账户内140万元为犯罪数额。
    • 法条依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2条。
  2. 案例二:犯罪形态认定

    • 争议焦点:发送65万条诈骗信息但未骗得财物,属于预备还是未遂
    • 裁判要点
      • 从话术演绎开始即认定着手(建立联系即侵害法益)。
      • 仅含“处分财产要求”的信息才计入诈骗信息条数(65万条中仅1.4万条有效)。
    • 法条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未遂的“其他严重情节”)。
  3. 案例三:共犯认定

    • 争议焦点:取款人(张某、陈某、刘某)和售卡人(王某)是否构成共犯?
    • 裁判要点
      人员行为主观明知程度罪名认定
      张某共谋后组织取款明知诈骗性质诈骗罪共犯
      陈某长期稳定取款明知诈骗所得诈骗罪共犯
      刘某临时取款仅知是犯罪所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312条)
      王某出售单位支付结算账户明知用于信息网络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7条之二)

二、审理难点

  1. 犯罪数额证明难

    • 原因:被害人众多不特定、数据海量易损毁(如无法溯源每笔资金)。
    • 解决路径:采用整体综合认定(推定账户总额为犯罪数额,允许被告人反驳)。
  2. 犯罪形态认定难

    • 争议点
      • 着手标准:虚构身份搭讪被害人时是否算着手?
        • 排除情形:仅建立联系未诱骗处分财产,不认定着手(需结合后续行为)。
      • 既遂标准:被害人失去钱款控制 vs. 行为人实际控制钱款。
        • 裁判规则:款项转入行为人控制账户且实际支配(24小时到账后)方为既遂。
  3. 共犯主观明知认定难

    • 关键:帮助者(如技术支持、取款人)是否明知诈骗意图。
    • 推定依据
      • 长期配合模式、高额报酬、故意规避调查等(如案例三陈某)。
      • 排除情形:仅提供日常技术服务且无参与管理(如案例三沈某),不推定明知。

三、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

(一)界定电信网络诈骗范围
  1. 对象不特定性审查

    • 电信诈骗特征:随机选择目标(如群发短信)。
    • 排除情形:针对特定对象(如熟人诈骗)→ 普通诈骗(适用《刑法》第266条普通标准)。
  2. 过程非接触性审查

    • 电信诈骗特征:主要环节(骗款、处分)无需线下接触。
    • 排除情形
      • 线上诱骗 + 线下接触骗取(如虚假招聘现场收费)→ 普通诈骗
(二)诈骗罪本质审查
  1. 欺骗行为审查

    • 诈骗罪本质:诱骗处分财产(如操控虚假投资平台)。
    • 排除情形
      • 诱骗参与真实投资/赌博 → 非法经营罪(第225条)或开设赌场罪(第303条)
  2. 处分行为审查

    • 核心:被害人自愿交付(基于错误认识)。
    • 排除情形
      • 诱骗为窃取创造条件(如植入程序盗刷银行卡)→ 盗窃罪(第264条)
(三)犯罪数额与情节认定
  1. 数额综合认定规则

    • 适用条件:被害人无法逐一核实 → 结合账户记录、电子数据等推定。
    • 反驳权:被告人提供合理怀疑证据时扣除相应数额(如案例一)。
  2. 信息条数认定规则

    • 有效诈骗信息:含明确处分财产要求的信息(如“转账兑奖”)。
    • 无效信息:铺垫性内容(如寒暄)→ 按同一被害人合并为1条。
    • 计算方式:日发送量 × 犯罪时间(就低认定,保障被告人权益)。
(四)犯罪形态认定
  1. 既遂标准:实际控制赃款(账户到账且可支配)。

    • 例外:24小时止付期内到账 → 未遂
  2. 着手标准:与被害人建立联系(如发送首条诈骗信息)。

  3. 既未遂并存处理

    • 择一重罪处罚(如既遂50万+未遂100万,按既遂“数额特别巨大”量刑)。
(五)共犯主观明知认定
  1. 明知推定因素

    • 高额报酬、长期配合、故意规避调查等(如案例三陈某)。
  2. 帮助取款行为定性

    情形罪名认定
    事先通谋或明知诈骗性质诈骗罪共犯
    明知是犯罪所得但不知具体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312条)
  3. 非法交易“两卡”定性

    • 明知用于电信诈骗 → 诈骗罪共犯
    • 明知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不特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第287条之二)

四、其他问题(罪数处理)

  • 想象竞合:一行为触犯数罪(如冒充公务员诈骗)→ 择一重罪
  • 牵连犯:手段与目的存在通常关联(如诈骗中干扰无线电)→ 择一重罪
  • 数罪并罚:无关联行为(如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后诈骗)→ 并罚

文本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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