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判定
2025/06/12·StepFun can make mistakes, check important info.
具体案件:在离婚诉讼中,A与B均主张对已满两周岁的婚生子C的直接抚养权。A方向法庭提交证据表明:B在诉讼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发出"若得不到抚养权就带孩子消失"的威胁性言论(2025年1月11日记录),并于同年2月3日试图在幼儿园强行接走C被园方制止(监控录像及园长证言为证)。孩子应该判给谁?
来源
新婚姻法:离婚孩子抚养权最全规定,最高院确定8点 - 知乎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 《民法典》 司法解释中,明确了以下8个问题。 一、子女抚养权怎么判?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按照“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确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父亲直接抚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离婚时将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判归一方,法院主要依据哪些因素 ...
法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对双方所生子女的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 现两个孩子尚年幼,更需母亲的关爱和呵护,两个孩子随原告生活更宜。 裁判结果:婚生女儿张某2(2014年1月3日出生)、儿子张某3(2017年10月20日出生)随原告申某共同生活。 案例2:(2020)沪0113民初21075号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本院认为,在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时,首先应当考虑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并兼顾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孩子的意愿等因素。 本案中,两个孩子系双胞胎,且从小生活在一起,目前也在同一学校同一班级共同学习,感情亲密。
思考过程
我们正在处理一个关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具体案例。根据用户提供的信息,孩子C已满两周岁,父母双方A和B都在争夺直接抚养权。关键证据包括B在诉讼期间的威胁性言论(微信记录显示B说“若得不到抚养权就带孩子消失”)以及B在幼儿园强行接走C未遂的行为(有监控录像和园长证言证明)。
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具体到本案,我们需要分析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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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优先考虑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参考4),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若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另一方可以优先获得抚养权。这里B的行为明显构成“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 威胁“带孩子消失”表明B可能采取极端手段,这会导致孩子失去稳定的生活环境,甚至可能被剥夺与另一方的亲情联系。
- 强行接走孩子的行为进一步证明B存在不顾孩子安全和教育机构规则的行为,可能给孩子带来心理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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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意愿:虽然孩子已满两周岁,但未满八周岁(根据描述),因此孩子的意见不是必须考量的因素,但法院仍可能通过其他方式评估孩子的生活稳定性需求。本案中,B的行为直接威胁到孩子的生活稳定性,而A未表现出类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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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抚养条件:用户未提供双方经济状况、居住环境等细节,但B的威胁和强行行为已足以证明其可能损害孩子身心健康。根据6,法院会特别关注父母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品行问题(如暴力、胁迫等)。B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可能直接导致抚养权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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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素:参考多个案例(如3中上海法院的判决逻辑),当一方存在抢夺、隐匿子女的行为时,法院通常认为该方未能尊重子女利益,从而将抚养权判给另一方。本案中B的行为更符合这一负面特征。
结论:综合上述法律和案例,B的言行已严重违背“最有利于子女”原则,构成法定不宜直接抚养的情形。因此,孩子C的抚养权应判归A方。同时,法院可能对B的行为予以训诫,并在判决中明确B的探视权需在保障孩子安全的前提下行使。
根据中国法律和相关司法实践,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民法典》第1084条)。结合本案证据,孩子C应判归A方抚养,理由如下:
关键法律依据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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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的行为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 B威胁“若得不到抚养权就带孩子消失”(微信记录为证),此行为直接违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6条(参考4),即存在“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可能导致子女生活不稳定、脱离法定监护体系(如教育、医疗保障中断)。
- B在幼儿园强行接走C的行为(监控及园长证言为证),进一步证明其无视子女安全和稳定生活环境,可能对子女心理造成创伤(参考6关于“适宜环境”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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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威胁和抢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 根据最高院意见(参考2第16条),若一方存在“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法院应支持变更抚养权。B的威胁和强行行为符合此情形。
- 司法实践明确将抢夺、隐匿子女行为视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表现(参考3案例4),此类行为直接导致丧失抚养权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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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方未显示不利因素,符合抚养条件
- A方未涉及威胁或暴力行为,且主动通过合法途径(诉讼)主张权利,体现对子女权益的尊重。
- 法院倾向于维持子女现有稳定生活状态(参考7)。C此前由谁主要抚养虽未明确,但B的过激行为已破坏其作为抚养人的可信度。
结论:
综合B的威胁性言论、强行接走子女的行为,已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情形,违背“最有利于子女”原则。因此,C的抚养权应判归A方。
同时,法院可能限制B的探视权或要求其接受行为矫正(如家庭教育指导),以确保C的安全(参考2第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