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离职追责法律解析
2025/06/19·StepFun can make mistakes, check important info.
"王维维表示,很多人认为公务员离职等于免责,实则不然。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已经辞职、退休或者已离职的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的职务违法行为继续调查追责。一旦查实杨某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即便已离职,仍可能: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如撤销原有的任职决定;若行为涉嫌犯罪(如贪污受贿等),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若其通过隐瞒超生等行为违规取得公务员身份,相关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录用决定,甚至追缴薪酬待遇。
正策律师事务所张永辉指出,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务员在职期间违规经商办企业,可被处以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若查实其经商行为涉及利益输送或利用职务便利牟利,则自动激活《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条款,面临三年以下刑期。"
预备调查清单
一、待核查内容列表
- "王维维表示,很多人认为公务员离职等于免责,实则不然。"
- "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已经辞职、退休或者已离职的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的职务违法行为继续调查追责。"
- "一旦查实杨某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即便已离职,仍可能: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如撤销原有的任职决定;若行为涉嫌犯罪(如贪污受贿等),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若其通过隐瞒超生等行为违规取得公务员身份,相关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录用决定,甚至追缴薪酬待遇。"
- "正策律师事务所张永辉指出..."
-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在职期间违规经商办企业,可被处以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务员在职期间违规经商办企业,可被处以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 "若查实其经商行为涉及利益输送或利用职务便利牟利,则自动激活《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条款,面临三年以下刑期。"
二、核查要点展开
待核查内容1: "王维维表示,很多人认为公务员离职等于免责,实则不然。"
- 核查原因:
- 发言者身份及权威性不明。
- “很多人认为”的普遍性缺乏依据。
- 所需查明信息:
- 王维维的身份、专业背景及其发表此言论的原始出处和语境。
- 是否有数据或调查支持“很多人认为公务员离职等于免责”这一说法。
- 必要信源:
- 权威人物数据库、专业机构网站、原始出版物或访谈记录。
- 社会调查报告、相关领域研究文献。
- 核查优先级:中
待核查内容2: "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已经辞职、退休或者已离职的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的职务违法行为继续调查追责。"
- 核查原因:
- 需确认法律条文的准确性和解读的正确性。
- 所需查明信息:
- 《监察法》中关于追责已离职公职人员的具体条款原文。
- 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 必要信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官方文本。
- 国家监察委员会或权威法律机构的解读。
- 核查优先级:高
待核查内容3: "一旦查实杨某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即便已离职,仍可能: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如撤销原有的任职决定;若行为涉嫌犯罪(如贪污受贿等),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若其通过隐瞒超生等行为违规取得公务员身份,相关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录用决定,甚至追缴薪酬待遇。"
- 核查原因:
- 需确认所列举的各项法律后果的准确性及其法律依据。
- 所需查明信息:
- 针对离职公务员追究行政责任(如撤销原任职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 公务员因隐瞒信息(如超生)违规录用后,被撤销录用和追缴薪酬的法律依据。
- 各项后果是否与“严重违法行为”的程度相匹配。
- 必要信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 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及权威案例。
- 核查优先级:高
待核查内容4: "正策律师事务所张永辉指出..."
- 核查原因:
- 发言者及所属机构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不明。
- 所需查明信息:
- 正策律师事务所的真实性、资质和行业声誉。
- 张永辉律师的执业资格、专业领域及其发表相关言论的原始出处。
- 必要信源:
- 国家律师协会或司法部门官方律师/律所查询系统。
- 该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公开发表的文章或访谈。
- 核查优先级:中
待核查内容5: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在职期间违规经商办企业,可被处以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 核查原因:
- 需确认《公务员法》具体条款内容的准确性。
- 所需查明信息:
-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原文内容。
- 该条款是否明确规定了因违规经商办企业可受到的具体处分种类。
- 必要信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官方文本。
- 权威法律解读。
- 核查优先级:高
待核查内容6: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务员在职期间违规经商办企业,可被处以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 核查原因:
- 需确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具体条款内容的准确性。
- 所需查明信息: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原文内容。
- 该条款是否与《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关于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处分规定一致或互为补充。
- 必要信源: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官方文本。
- 权威法律解读。
- 核查优先级:高
待核查内容7: "若查实其经商行为涉及利益输送或利用职务便利牟利,则自动激活《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条款,面临三年以下刑期。"
- 核查原因:
- 法律适用(单位受贿罪)及法律后果(自动激活、三年以下刑期)的准确性存疑,可能存在误读或过度简化。
- 所需查明信息:
-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关于“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适用主体和具体刑罚规定。
- 公务员个人经商行为涉及利益输送或利用职务便利牟利,是否直接等同于“单位受贿罪”。
- “自动激活”说法的准确性,以及“三年以下刑期”是否为唯一或主要量刑标准。
- 必要信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官方文本。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
- 权威刑法学者的专业论著或解读。
- 核查优先级:高
行动计划
- 系统检索并确认报告中提及的个人(王维维、张永辉)的专业身份、从业资质及相关言论的原始出处与背景。
- 查证报告中提及的机构(正策律师事务所)的真实性、专业信誉及与所引言论的关联。
- 查找并核对报告中引用的各项法律法规(《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刑法》)的具体条款原文,确保引用的准确性。
- 比对报告中对法律条款的解释与官方及权威机构(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权威法律研究机构)的解读,判断是否存在曲解、片面理解或适用错误的情况。
- 针对报告中关于公务员离职追责、违规录用处理、违规经商处分及相关刑事责任的论述,查找相应的法律依据、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验证其合法性和现实适用性。
- 特别关注“单位受贿罪”的适用条件与公务员个人违规经商行为之间的法律界限,以及关于刑期等法律后果表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综合评估所有核查信息,分析各项事实性声明的准确度、论据的充分性以及逻辑的严密性。
让我先从核查《监察法》相关规定开始,确认监察机关是否有权对已离职公职人员进行调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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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已离职公职人员 调查追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仍然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置,调查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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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于 2018年3月20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开始施行[1]。该法律包括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等内容,共九章、六十九条[2]。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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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
我需要继续搜索《监察法》中关于已离职公职人员调查追责的具体条款,以确认原文中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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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五十三条 退休公职人员 离职公职人员 调查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 ...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 ...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加强对.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 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 ...
监察机关发现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 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进行调查,对其违法取. 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 ...
第五十三条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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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 对 ...
我需要查看《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具体内容,这似乎是与已离职公职人员调查追责相关的关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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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全文经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予以公布,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国家监察委员会 2021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
第一条 为了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第三条 监察机关与...
第一条 为了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
(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2025年4月27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修订2025年6月1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监察权限第五章监察程序第六章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对监察机关
第一条为了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第三条监察机关与党的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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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第三条 监察机关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需要继续搜索《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具体内容,因为这是关于已离职公职人员调查追责的关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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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退休公职人员 离职公职人员第五十三条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 对前款规定人员,按照其原任职务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由其他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指定或者交由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第五十三条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 对 ...
实践中,对退休公职人员的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监察调查后应当给予其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档次的,根据调查结果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这里“享受 ...
第五十三条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责任 ... 第五十六条 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 ...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 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
刘飞指出,条例规定,被调查人留置期应当至到期之日为止,不得因法定休假日而延长。此规定有助于保障留置对象的合法权益。
已核查结论清单
已核查内容1:"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已经辞职、退休或者已离职的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的职务违法行为继续调查追责。"
- 初步结论:部分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监察机关有权对已离职、退休的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的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但原文直接引用的是《监察法》,尚需确认《监察法》本身是否有此直接规定,或《监察法实施条例》是否为《监察法》的细化。
- 信源支撑要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对退休、离职公职人员的调查权。
- 证据:
- 原文摘录:"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对前款规定人员,按照其原任职务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由其他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指定或者交由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109/t20210920_529946.shtml
信源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全文)
信源发布时间:2021年9月20日
- 信源结论一致性:部分一致(条例支持,但需核实《监察法》原文)
- 是否需复核:是(需核查《监察法》原文对应条款)
待补充核查清单
待核查内容1:"王维维表示,很多人认为公务员离职等于免责,实则不然。"
- 核查原因:
- 发言者身份及权威性不明。
- “很多人认为”的普遍性缺乏依据。
- 所需查明信息:
- 王维维的身份、专业背景及其发表此言论的原始出处和语境。
- 是否有数据或调查支持“很多人认为公务员离职等于免责”这一说法。
- 必要信源:
- 权威人物数据库、专业机构网站、原始出版物或访谈记录。
- 社会调查报告、相关领域研究文献。
- 核查优先级:中
待核查内容2:"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已经辞职、退休或者已离职的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的职务违法行为继续调查追责。"
- 核查原因:
- 已查到《监察法实施条例》支持此观点,但原文引用为《监察法》,需确认《监察法》本身是否有直接条款或《监察法实施条例》是否为对其的明确。
- 所需查明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关于追责已离职公职人员的具体条款原文。
- 必要信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官方文本。
- 核查优先级:高
待核查内容3:"一旦查实杨某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即便已离职,仍可能: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如撤销原有的任职决定;若行为涉嫌犯罪(如贪污受贿等),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若其通过隐瞒超生等行为违规取得公务员身份,相关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录用决定,甚至追缴薪酬待遇。"
- 核查原因:
- 需确认所列举的各项法律后果的准确性及其法律依据。
- 所需查明信息:
- 针对离职公务员追究行政责任(如撤销原任职决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 公务员因隐瞒信息(如超生)违规录用后,被撤销录用和追缴薪酬的法律依据。
- 各项后果是否与“严重违法行为”的程度相匹配。
- 必要信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及权威案例。
- 核查优先级:高
待核查内容4:"正策律师事务所张永辉指出..."
- 核查原因:
- 发言者及所属机构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不明。
- 所需查明信息:
- 正策律师事务所的真实性、资质和行业声誉。
- 张永辉律师的执业资格、专业领域及其发表相关言论的原始出处。
- 必要信源:
- 国家律师协会或司法部门官方律师/律所查询系统。
- 该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公开发表的文章或访谈。
- 核查优先级:中
待核查内容5:"...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在职期间违规经商办企业,可被处以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 核查原因:
- 需确认《公务员法》具体条款内容的准确性。
- 所需查明信息:
-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原文内容。
- 该条款是否明确规定了因违规经商办企业可受到的具体处分种类。
- 必要信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官方文本。
- 权威法律解读。
- 核查优先级:高
待核查内容6:"...《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务员在职期间违规经商办企业,可被处以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 核查原因:
- 需确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具体条款内容的准确性。
- 所需查明信息: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原文内容。
- 该条款是否与《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关于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处分规定一致或互为补充。
- 必要信源: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官方文本。
- 权威法律解读。
- 核查优先级:高
待核查内容7:"若查实其经商行为涉及利益输送或利用职务便利牟利,则自动激活《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条款,面临三年以下刑期。"
- 核查原因:
- 法律适用(单位受贿罪)及法律后果(自动激活、三年以下刑期)的准确性存疑,可能存在误读或过度简化。
- 所需查明信息:
-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关于“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适用主体和具体刑罚规定。
- 公务员个人经商行为涉及利益输送或利用职务便利牟利,是否直接等同于“单位受贿罪”。
- “自动激活”说法的准确性,以及“三年以下刑期”是否为唯一或主要量刑标准。
- 必要信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官方文本。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
- 权威刑法学者的专业论著或解读。
- 核查优先级:高
行动计划
将继续遵循原定的总体行动计划,优先完成对各项法律法规具体条款原文的核查,特别是《监察法》本身关于离职追责的规定,以及《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刑法》的相关条款。随后,将核查与这些法律条款相关的具体法律后果和适用条件。最后,对报告中提及的人物和机构进行身份及言论背景的核查。
现在,我需要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关于对已离职公职人员调查追责的直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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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全文 已离职公职人员 调查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第五章 监察程序 ...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现行法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9日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之后,根据20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
我需要继续搜索《监察法》中关于对已离职公职人员调查追责的具体条款。目前的搜索结果中,我们看到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但还没有找到《监察法》本身中的直接规定。让我尝试更精确的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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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对象 离职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这个概念的关键在于“公职”二字。社会普遍认知的“公职”主
如何准确界定监察对象范围是当前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关于监察对象,监察法第一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的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六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由于这两处使用了两种不同的表述,易引发对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修正)。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
我需要继续搜索《监察法》中关于对已离职公职人员调查追责的具体条款。从上一次的搜索结果中,我已经看到了《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监察对象范围,但还没有找到关于对已离职公职人员调查追责的直接规定。让我尝试搜索《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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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退休公职人员 离职 调查实践中,对退休公职人员的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监察调查后应当给予其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档次的,根据调查结果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这里“享受的待遇”,既包括退休 ...
第五十三条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 对 ...
... 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五十六条 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 ...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 ...
... 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五十六条 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 ...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 ...
... 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第五十三条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 ...
第三十四条 监察官申请辞职,应当由本人书面提出,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依照规定的程序免去其职务。 第三十五条 监察官有依法应当予以辞退情形的 ...
现在我已经找到了《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具体内容,这是关于对已离职公职人员调查追责的直接规定。让我继续查找《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以核实关于公务员违规经商办企业处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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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违规经商办企业 处分公务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怎么处理:公务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十六种违纪行为,其中第十四条就是“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如确因工作需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否则,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可以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律师认为,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务员在职期间违规经商办企业,可被处以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若查实其经商行为涉及利益输送或利用职务便利牟利,可能需追缴违法所得,并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针对隐瞒违法生育二孩的处理,可能撤销录用...
【问】:公务员让他人代持股权,合法吗?【答】:不合法。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所谓“营利性活动”,是指投资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中持有明股、干股或暗股。具体来说,就是不准公务员以自己或者借助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如果公务员让他人持股,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律师认为,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务员在职期间违规经商办企业,可被处以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若查实其经商行为涉及利益输送或利用职务便利牟利,可能需追缴违法所得,并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一)违规经营商业、兴办企业。《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违反有关规
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律师认为,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务员在职期间违规经商办企业,可被处以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若查实其经商行为涉及利益输送或利用职务便利牟利,可能需追缴违法所得,并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针对隐瞒违法生育二孩的处理,可能撤销录用...
已核查结论清单
已核查内容1:"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已经辞职、退休或者已离职的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的职务违法行为继续调查追责。"
- 初步结论:部分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监察机关有权对已离职、退休的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的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但原文直接引用的是《监察法》,尚需确认《监察法》本身是否有此直接规定,或《监察法实施条例》是否为《监察法》的细化。
- 信源支撑要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对退休、离职公职人员的调查权。
- 证据:
- 原文摘录:"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对前款规定人员,按照其原任职务的管辖规定确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由其他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依法指定或者交由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109/t20210920_529946.shtml
信源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全文)
信源发布时间:2021年9月20日
- 信源结论一致性:部分一致(条例支持,但需核实《监察法》原文)
- 是否需复核:是(需核查《监察法》原文对应条款)
已核查内容2:"...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在职期间违规经商办企业,可被处以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 初步结论:基本证实。
- 信源支撑要点:
-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相关法律解读网站(如华律网、12348.gov.cn)及新闻报道(澎湃新闻、大众网)均引用此条,并结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说明了相应的处分等级。
- 证据:
- 原文摘录(综合自多个信源对《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的引用):"《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链接:
- 信源结论一致性:一致
- 是否需复核:否
已核查内容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公务员在职期间违规经商办企业,可被处以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 初步结论:基本证实。
- 信源支撑要点:
- 多个法律信息网站(如华律网)及新闻报道(澎湃新闻、大众网)明确引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证据:
- 原文摘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链接:
- 信源结论一致性:一致
- 是否需复核:否
待补充核查清单
待核查内容1:"王维维表示,很多人认为公务员离职等于免责,实则不然。"
- 核查原因:
- 发言者身份及权威性不明。
- “很多人认为”的普遍性缺乏依据。
- 王维维的完整观点及论证过程需要确认。
- 所需查明信息:
- 王维维的身份、专业背景(是否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维维律师)、其发表此言论的原始出处和完整语境。
- 是否有数据或社会调查支持“很多人认为公务员离职等于免责”这一说法。
- 必要信源:
- 权威人物数据库、律师协会官方信息、原始新闻报道或访谈记录。
- 社会调查报告、相关领域研究文献。
- 核查优先级:中
待核查内容2:"根据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有权对已经辞职、退休或者已离职的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的职务违法行为继续调查追责。"
- 核查原因:
- 已查到《监察法实施条例》支持此观点,但原文引用为《监察法》,需确认《监察法》本身是否有直接条款或《监察法实施条例》是否为对其的明确。
- 所需查明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关于追责已离职公职人员的具体条款原文。
- 必要信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官方文本。
- 核查优先级:高
待核查内容3:"一旦查实杨某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即便已离职,仍可能: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如撤销原有的任职决定;若行为涉嫌犯罪(如贪污受贿等),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若其通过隐瞒超生等行为违规取得公务员身份,相关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录用决定,甚至追缴薪酬待遇。"
- 核查原因:
- 需确认所列举的各项法律后果的准确性及其具体法律依据。
- 所需查明信息:
- 针对离职公务员追究行政责任(如撤销原任职决定)的具体法律条文和程序。
- 公务员因隐瞒信息(如超生)违规录用后,被撤销录用和追缴薪酬的具体法律条文。
- 各项后果是否与“严重违法行为”的程度相匹配,以及这些后果的适用条件。
- 必要信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官方文本。
- 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及权威案例。
- 核查优先级:高
待核查内容4:"正策律师事务所张永辉指出..."
- 核查原因:
- 发言者及所属机构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不明。
- 张永辉的完整观点及论证过程需要确认。
- 所需查明信息:
- 正策律师事务所的真实性、资质和行业声誉。
- 张永辉律师的执业资格、专业领域(是否为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律师)、及其发表相关言论的原始出处和完整语境。
- 必要信源:
- 国家律师协会或司法部门官方律师/律所查询系统。
- 该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原始新闻报道或访谈记录。
- 核查优先级:中
待核查内容5:"若查实其经商行为涉及利益输送或利用职务便利牟利,则自动激活《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条款,面临三年以下刑期。"
- 核查原因:
- 法律适用(单位受贿罪)及法律后果(自动激活、三年以下刑期)的准确性存疑,可能存在误读或过度简化。
- 所需查明信息:
-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关于“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适用主体和具体刑罚规定。
- 公务员个人经商行为涉及利益输送或利用职务便利牟利,是否直接等同于“单位受贿罪”,还是可能涉及其他罪名(如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
- “自动激活”说法的准确性,以及“三年以下刑期”是否为单位受贿罪的唯一或主要量刑标准,有无其他量刑情节。
- 必要信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官方文本。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
- 权威刑法学者的专业论著或解读。
- 核查优先级:高
行动计划
鉴于之前的行动计划已取得部分成功,现概述下一步行动计划,重点关注尚未完全核实或优先级较高的内容:
- 首要任务:查找并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本身关于对已辞职、退休或已离职公职人员追责的直接法律条款。
- 核查“王维维”和“正策律师事务所张永辉”的身份信息(包括其所属律所的准确名称和执业资质)、言论的原始出处及完整上下文。
- 系统查找并核对支持“一旦查实杨某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即便已离职,仍可能面临撤销原任职决定、移送司法、撤销录用并追缴薪酬”等一系列后果的具体法律条文。
- 深入核查《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的详细规定,并辨析其与公务员个人利用职务便利为经商行为牟利的界限,以及“自动激活”和“三年以下刑期”说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现在,我需要查找《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关于单位受贿罪的具体规定,以核实相关说法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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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构成要件 量刑一、## 单位受贿罪如何定罪量刑的全面解析
单位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一、## 如何样才会构成单位受贿罪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 受贿 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单位受贿罪怎么判 犯单位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
另外,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以受贿罪论处。三、主观方面 单位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四、立案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典型案例】 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B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典型案例】 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B市某派出所利用职责便利,以“工作经费”“消防安全费”为名,违规向辖区内的腊...
感谢提供的搜索结果。我现在将查找《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关于单位受贿罪的具体规定,以核实相关说法的准确性。
根据搜索结果,我已经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关于单位受贿罪的原文和相关解读。现在我需要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关于对已辞职、退休或已离职公职人员追责的直接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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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已辞职 退休 离职 公职人员 追责公职人员离职后,却发现此人履职时有违法行为,还查不查?
这是不少岛友近期关心的话题。有人担心,一些党员干部发现自己的贪腐行为盖不住,就搞“逃逸式辞职”,打出辞职名号,想溜之大吉、逃避追责。
其实,
公职人员离职后,却发现此人履职时有违法行为,还查不查?
这是不少岛友近期关心的话题。有人担心,一些党员干部发现自己的贪腐行为盖不住,就搞“逃逸式辞职”,打出辞职名号,想溜之大吉、逃避追责。
其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仍然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其他违法行为,超过行政违法追究时效,或者超过犯罪追诉时效、未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处置,调查属实有需要的,还将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非常明确。再看前款怎么表述—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无论...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
第五十九条监察机关涉密. 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 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 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 相关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 ...
现在我需要查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对已辞职、退休或已离职公职人员追责的具体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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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退休 离职 公职人员 调查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在维护法治尊严、保障公共利益的进程中,公职人员承担着特殊的责任与使命。因此,当公职人员涉嫌某些严重罪行时,即便追诉时效已过或者已经离退休,
实践中,对退休公职人员的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监察调查后应当给予其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档次的,根据调查结果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这里“享受的待遇”,既包括退休 ...
第五十三条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 对 ...
第五十三条监察机关对于退休公职人员在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或者离职、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实施的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进行调查。 对 ...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 ...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 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 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 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称“监察法”),作为配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立法,监察法被认为是一部对 ...
现在我需要查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已离职或死亡的公职人员追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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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七条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非常明确。再看前款怎么表述—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无论退休还是离职,在其履职期间如果有违法行为,都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也不再对其立案调查。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第...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文号:发布日期:2024-11-15 主题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