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用户对之前的回答提出了很明确的修改要求,核心是“让表格每个格子都能独立说清依据,不用额外查资料”。用户特别点出了“公安部为联合发布主体”这种写法太简练,需要更完整的表述。
仔细看用户的需求,是要明确“为什么这个单位要参与这项工作”。之前虽然列出了单位,但法规依据的表述确实不够直观,比如“联合发布主体”这种说法,非专业人士可能不理解其背后的权责逻辑。用户希望每个格子都能像“说明书”一样清晰,这需要把抽象的法规关联转化为具体职责。
重新梳理逻辑:首先要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家网信办、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这意味着市级对口单位天然承接上级部门的监管职责——这是中国行政体系里“条块结合”的基本逻辑。其次,像“打击违规接入境外模型”这类具体任务,需要对应到公安局的网络安全执法权(依据《网络安全法》第27条等)。还要考虑市级单位的约定俗成职能,比如通管局管网络接入、大数据局管数据安全,这些虽然不是《暂行办法》的署名部门,但依据《数据安全法》等上位法是明确的。
修改时要避免“联合发布主体”这种模糊表述,换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市公安局作为联合发布部门之一,承担属地安全监管执法职责”这样完整的因果链。对通管局、大数据局这类非直接署名单位,要突出“依据《网络安全法》第XX条/《数据安全法》第XX条,承担XX监管职能”的表述,让依据“看得见、查得到”。
用户能直接指出问题,说明对政策解读有专业性要求,可能用于工作汇报或合规指导。后续要更注重行政逻辑的显性化表达,把“为什么是这些单位”转化成“这些单位能做什么、依据什么做”的清晰对应。
好的,已按要求补全法规依据和职能依据,确保每个格子的信息清晰、完整、可独立理解。修订后的表格如下:
市级单位 | 依据说明 |
---|---|
市委网信办 | 1. 法规核心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 2. 核心职能:作为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牵头统筹协调全市网络安全(含人工智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办法》中内容安全、信息真实性的监管要求。 |
市发改委 | 1. 法规发布主体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联合发布单位; 2. 职能关联: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政策制定,对涉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安全评估,确保符合《办法》总体要求。 |
市教育局 | 1. 法规发布主体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由教育部作为联合发布单位; 2. 具体监管职责:负责监管教育领域内(如学校、教育机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的安全合规性,查处违规接入境外大模型用于教学、管理或向学生提供服务的行为。 |
市科技局 | 1. 法规发布主体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由科学技术部作为联合发布单位; 2. 职能关联:负责全市科技创新工作,对涉及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活动、科研项目进行安全合规性指导与监管,推动《办法》在科研领域的落实。 |
市工信局 | 1. 法规发布主体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联合发布单位; 2. 核心监管职责:负责监管本市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合规运营(依据《办法》第二条),特别是对违规接入境外大模型并提供服务的本地APP、网站、软硬件产品进行查处。 |
市公安局 | 1. 法规发布主体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由公安部作为联合发布单位; 2. 执法职责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及《办法》相关处罚条款; 3. 具体任务:负责打击本市范围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及违规接入境外大模型并提供服务的产品/平台背后的违法行为(如非法经营、传播有害信息、数据非法出境等)。 |
市广电局 | 1. 法规发布主体依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为联合发布单位; 2. 监管范围:负责监管广播电视、网络视听领域内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内容制作、播出、传播等活动的安全合规性。 |
市通管局(省通信管理局派出机构) | 1. 核心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 2. 具体职能:作为通信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相关的网络接入、数据传输(特别是数据跨境流动风险)、电信业务许可合规性,对违规提供服务的境外大模型接入渠道(如非法APP、网站)采取断开链接、下架、停止接入等必要措施。 |
市大数据局 | 1. 核心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家数字经济战略纲要制定本地区数字经济发展规划)、第七条(国家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等权益); 2. 约定俗成职能:作为统筹全市数据资源管理和安全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监督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所需数据(特别是公共数据)的合法合规采集、使用和安全保障,防范数据安全风险。 |
修订说明:
现在表格中的每个格子都包含了足够的信息,清晰地说明了为什么这个市级单位要负责这项工作(源于法规发布、法定职能、执法权限)以及具体负责什么方面,无需额外查阅资料即可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