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了诉讼终结的具体情形,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如果原告死亡且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诉讼失去了权利主张人,继续进行既不可能也无意义,应当终结诉讼1。
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如果被告死亡且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可能得到满足,诉讼继续进行既不可能也无意义,应当终结诉讼1。
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离婚案件是为了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死亡,婚姻关系自然消灭,诉讼要解决的问题前提已经不复存在,应当终结诉讼1。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这类案件的原告或被告死亡后,案件审理的实际意义消失,应当终结诉讼1。
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该裁定不得提起上诉1。